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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晏君与康勇、胡耘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晏君,康勇,胡耘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张晏君。被执行人康勇,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胡耘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区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康勇、胡耘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勇、胡耘疆银行存款126635元、执行费1800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变卖后偿还申请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欣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小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