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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253号原告向某某,女,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小东,怀化市鹤城区鹤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刚,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艳君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一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彭小东、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姚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某某诉称:原告与丈夫婚后生育女儿张某某,在被告8岁的时候,原告与丈夫离婚,原告为了被告,一直未再婚,含辛茹苦地将被告抚养成人。被告于2008年5月份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4年7月30日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因此在家帮助被告带小孩,被告因没有固定的工作,也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被告平时也不给原告生活费用,使原告的生活陷入困境。2014年10月20日,被告无故对原告进行殴打,将原告双手手臂打伤至淤肿,并强行将原告赶出家门,使原告无栖身之所。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现诉于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12000元,按月支付每月即1000元,于每月10日之前支付当月生活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某某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向某某、被告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2、原告向某某、被告张某某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母女关系;3、租房合同及出租人身份信息情况各一份,拟证明原告租房居住,没有与被告生活在一起。被告张某某辩称:1、被告不回避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2、在履行法定义务时,希望原告方能考虑被告方现实的经济状况;3、鉴于被告目前每月有房贷与小孩抚养及自己的生活开支等,请求法院依法做出人性化的裁决。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张某某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当庭申请证人向中元出庭作证:1、户名为张某某的银行流水明细表一份,拟证明被告每月需偿还房贷1313元;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虽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原、被告对原告自2014年10月从被告家搬出另住的事实无异议,故对该份证据证明原告现租房居住的情况,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表,原告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出庭证人向中元的证词,因证人向中元所作证词存在前后矛盾,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开庭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向某某出生于1959年,1978年与张仁峰结婚后生育一子(已去世)一女(即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婚后于2008年10月18日生育小孩米浩。2014年7月30日被告张某某与丈夫米铁华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张某某抚养,米铁华每月支付抚养费。原告向某某自2007年起与被告张某某一直生活在一起。2014年10月原、被告发生争执,原告于当月21日搬离被告住地,另租房居住至今。原告现在医院做护工,大约每月收入1500元左右。被告现在房地产公司做兼职财务,每月基础工资为2900元。被告现每月需还房贷1313元。被告陈述其曾先后支付原告160000元和37000元,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只收到花垣县老家的拆房款9万余元,其余钱款未收到。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向某某年岁已高,虽尚有部分劳动收入,但其需租房等开支,生活较困难,原告向某某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向某某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过高,结合本案原、被告的经济现状及本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由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向某某赡养费500元(每月赡养费于当月10号前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艳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一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