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西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西民初字第436号杨林与佛山联群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佛山联群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西民初字第436号原告杨林,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汪小华。被告佛山联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麦锦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诉被告佛山联群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元,本院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黄焕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敏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