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游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游杰,沈晓娥,李思敏,邹文娟,王云,吴晓玲,管燕群,姚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被申请人:游杰,男,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沈晓娥,女,住同上。被申请人:李思敏,男,住青山湖区。被申请人:邹文娟,女,住同上。被申请人:王云,男,住青山湖区。被申请人:吴晓玲,女,住同上。被申请人:管燕群,女,住同上。被申请人:姚世峰,男,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思敏等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张灿辉以其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石湾镇南部开发区内80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李思敏等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立即查封担保人张灿辉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石湾镇南部开发区内80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