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莲民一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建与房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房敬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一初字第889号原告:李建。被告:房敬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与被告房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建负担。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