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05号原告:马某某,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邵东亚,阜南县赵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史某某,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颉金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