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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05号原告:马某某,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邵东亚,阜南县赵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史某某,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颉金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