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康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康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康某(2014)横民初字第010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康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货款1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康某于2015年2月8日前向申请人支付5000元,下剩案件执行款于2015年4月14日前全部付清。2、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40元由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