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笫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玉琼与冯叶潘、冯叶河、吴国良、王桂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琼,冯叶潘,冯叶河,吴国良,王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笫1136号申请执行人黄玉琼,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冯叶潘,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农民,住永春县。被执行人冯叶河,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农民,住永春县。被执行人吴国良,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桂平,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玉琼与被执行人冯叶潘、冯叶河、吴国良、王桂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509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冯叶潘与冯叶河、吴国良、王桂平应当分别赔付申请执行人黄玉琼人民币45684.96元、19705.49元、19705.49元及代垫案件受理费350元、75元、7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桂平已经履行完毕。现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5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