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孟静与李虎山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静,李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34-1号申请人孟静被申请人李虎山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5)禹法保字第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虎山的鲁NXXX**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