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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成意与被告郭昌本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意,郭昌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9号原告陈成意,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郭昌本,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意与被告郭昌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成意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成意将与被告郭昌本就纠纷自行协商解决,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成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成意负担。审判员  林清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