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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0-08-03

案件名称

北京祈德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市和顺糖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祈德丰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和顺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0129号原告北京祈德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黄辉,执行董事。被告广西南宁市和顺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85号丰业国际城A座603号房。法定代表人张明媚,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祈德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南宁市和顺糖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祈德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西南宁市和顺糖业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4462.69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他相应财产。现原告北京祈德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现金892.538万元作为担保。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祈德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西南宁市和顺糖业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共计四千四百六十二万六千九百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 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邵一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