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执字第008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世松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群,高世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834-2号申请执行人梁群,女,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高世松,男,汉族,住繁昌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世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陆仟零伍拾(¥605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 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