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终字第0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志刚、赵文兰与太仓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刚,赵文兰,太仓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2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刚。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兰。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系赵文兰丈夫,即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友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志刚、赵文兰因与被上诉人太仓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太民初字第0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本案二审期间出现新情况,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3)太民初字第08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8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王君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源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