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卢建林、李凤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建林,李凤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献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卢建林,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李凤艳,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献县。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50400元,减半收取252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志启二O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