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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二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斯庆吉日嘎拉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斯庆吉日嘎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二初字第60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07231-4。法定代表人王跃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五奇,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斯庆吉日嘎拉,成年人,男,蒙古族,无职业。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斯庆吉日嘎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斯庆吉日嘎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浩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小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