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谢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谢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徐某甲,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乡市。身份证号码:×××301X。被告徐某乙,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谢某(曾用名徐植云、谢敏),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46号宁波。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巧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