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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龙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韩建飚与温州市磊泰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飚,温州市磊泰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民初字第714号原告:韩建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斌。被告:温州市磊泰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贺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邹永迪、张坚。原告韩建飚诉被告温州市磊泰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按照本院规定免收。审判员 陈 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潘杨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