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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执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与王泽忠、王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王泽忠,王鸥,刘崇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104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902-8号。法定代表人于中海,主任。被执行人王泽忠。被执行人王鸥。被执行人刘崇池。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与被执行人王泽忠、王鸥、刘崇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扣划被执行人王鸥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即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修仕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