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刘军刚申请执行贾继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刚,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贾继承,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3105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贾继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贾继承之妻田蕊辉在邮储银行阎良区支行有存款,本院强制划拨其存款7990元用于履行法律义务。贾继承另交纳案件款5000元。以上案件款1299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向本院书面确认。其余案件款双方自愿私下结清,执行费366元贾继承承担。故(2014)临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左明利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