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阳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何忠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忠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阳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何忠艳,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何忠艳要求宣告何厚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忠艳以儿子何厚杰于2009年10月1日不慎坠入长江失踪,经施救寻找仍无下落,失踪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遂向法院申请宣告何厚杰死亡,并提交了方山镇白塔村村委会《证明》二份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泸州派出所《处警证明》予以证实。经查,何厚杰,男,199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系申请人何忠艳之子。被申请宣告死亡人何厚杰2009年10月1日15时许在纳溪麻柳沱长江边玩耍时不慎落水失踪,经施救及多方寻找仍无下落,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3年12月25日在《农民日报》发出寻找何厚杰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何厚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何厚杰落水失踪,经多方查找仍无下落,现已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厚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许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