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国忠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国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93号罪犯潘国忠,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6日作出(2000)衢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国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0年11月20日以(2000)浙法刑复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28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院于2005年10月14日、2007年9月21日、2009年9月21日、2012年8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五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又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潘国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国忠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到课率达100%,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被评为2012年度记功,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各科考试成绩单及罪犯本人年终总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国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国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徐 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苏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