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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葛芝、李树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葛芝,李树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注册地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宏信广场7号楼6门商服。主要办事机构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阳光绿色家园西区*栋*单元*层。法定代表人皮彦忠,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芝,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树峰,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上诉人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芝、被上诉人李树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806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宏信广场7号楼6门商服,本案应由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新春派出所出具了证明,证实原审被告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阳光绿色家园西区2栋7单元1层,同时,原审被告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给法院提交地址确认时,注明送达地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阳光绿色家园西区2栋7单元1层。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认为原审被告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阳光绿色家园西区2栋7单元1层,确定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原审被告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大宏审 判 员  周志杰代理审判员  冯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金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