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定白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於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白民初字第1号原告於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於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於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增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