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康林与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康林,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李康林,男,汉族,1979年7月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法定代表人:龚更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池仲字第49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835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余加胜审判员 魏长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童枞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