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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岔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钱建明与如东永嘉织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明,如东永嘉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岔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钱建明。被告如东永嘉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河口镇立新桥居委会六组。法定代表人赵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国华,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明诉被告如东永嘉织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师先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