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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一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冯少华与白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少华,白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567号原告冯少华。委托代理人刘健,石家庄市高邑开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少华与被告白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少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少华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冯少华负担。审判员  郭建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贾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