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吴其超与王甫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其超,王甫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吴其超,男,194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王甫信,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如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甫信价值39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革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房希彤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