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3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银灿与被告王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银灿,王培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173号原告朱银灿,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王培林(曾用名王发林),男,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原告朱银灿因与被告王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依法受理,2015年1月4日原告朱银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培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银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银灿撤回对被告王培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朱银灿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路帅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