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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3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银灿与被告王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银灿,王培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173号原告朱银灿,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王培林(曾用名王发林),男,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原告朱银灿因与被告王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依法受理,2015年1月4日原告朱银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培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银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银灿撤回对被告王培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朱银灿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路帅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