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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冯赛君与郑永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赛君,郑永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70号原告:冯赛君。委托代理人:江君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永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赛君与被告郑永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赛君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