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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韩奎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奎忠,杨信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570号申请执行人韩奎忠。被执行人杨信传。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信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0月14日,权利人韩奎忠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信传在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有可供执行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杨信传在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的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运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海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