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桂林市五里店路6号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桂林高级技工学校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五里店路6号小区业主委员会,桂林高级技工学校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08号原告:桂林市五里店路6号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6号。业委会主任:许洪。委托代理人:李仁彬,业委会副主任。被告:桂林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6号。负责人:魏承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五里店路6号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桂林高级技工学校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五里店路6号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素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