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立他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克虎、熊琼芝与被告杨江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指定管辖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立他字第00002号原告张某、熊某与被告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张某、熊某与被告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