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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曹凤琴与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凤琴,王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25号原告曹凤琴,女,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王兵,男,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本院在审理曹凤琴诉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曹凤琴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凤琴以与王兵买卖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王兵负担。审判员  段宏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