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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某、周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周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0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委托代理人:袁芳,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川,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某。一审原告:周某。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袁某、一审原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民终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孙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代理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