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3123号原告西安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西安国际港务区新合街道办某某村1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某某市惠安县净峰镇湖街。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解决,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46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剩余772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侯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