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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太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卜峰与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峰,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太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卜峰,1978年11月9日。被告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大浮漆塘。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卜峰与被告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原告卜峰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因原告卜峰既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剑峰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陆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