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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朱巨标与孙开均、郑明芳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巨标,孙开均,郑明芳,孙为富,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朱巨标,居民。被告孙开均,居民。被告郑明芳,居民。被告孙为富,居民。被告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86号。法定代表人孙开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朱巨标诉被告孙开均、郑明芳、孙为富、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巨标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巨标为了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 松审 判 员  高 建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梦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