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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献执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庆双与白增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双,白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献执字第00605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双。被执行人白增江。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2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24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48400元,减半收取242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志勇二O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