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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7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管春盈与王自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797号原告管某某,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