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7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管春盈与王自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797号原告管某某,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