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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法定代理人:许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彭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某,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行与被告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在指定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于 平审判员 冯本军审判员 康霞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敖慧颖附本文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