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延中民申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白振海与李伍存合伙协议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申字第0004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振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伍存原审被告:延长县仁雲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振海,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白庆奇申请再审人白振海因与被申请人李伍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振海申请再审称,原一审及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白庆奇的谈话笔录不能作为本案的唯一证据认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及二审判决,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李伍存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被告白庆奇辩称,原一、二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请求驳回白振海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原审被告延长县仁雲医药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白振海申请再审称其未同意被申请人李伍存退出合伙,但是有其自己相关谈话笔录证明其与原审被告白庆奇均同意李伍存退出合伙,原审判决白振海承担相应的借款利息亦无不当。其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及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但是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和理由支持其主张,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可以提起再审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振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郭 丹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