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1年12月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童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肖红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