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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1年12月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童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肖红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