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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石辉与博兴县兴福镇旭艺厨房设备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辉,博兴县兴福镇旭艺厨房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石辉,男,1995年5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执行人博兴县兴福镇旭艺厨房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赵城山。申请执行人石辉与被执行人博兴县兴福镇旭艺厨房设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6,373.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博劳人仲裁(2014)第01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孙兆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