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6-03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号原告顾某某,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昆明市东川区居民,住昆明市东川区。被告周某,男,1977年1月16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住昆明市东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韩金莉审判员 王 黎审判员 吴开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