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徐明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明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178号罪犯徐明明,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八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以(2011)相刑初字第00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徐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明明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