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李从良诉顺兴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从良,越西县顺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68号原告:李从良,男,现年45岁,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越西县顺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铁西乡牛都村1组。法定代表人:陈志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从良诉被告越西县顺兴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从良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从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从良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