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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鼎行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峰、陈桂年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高峰,陈桂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常鼎行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51号。法定代表人陈顺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高峰,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桂年,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鼎城区征决(2014)X3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贾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易宇平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