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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中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申请执行尹红、代万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法定代表人:康雅琴,行长。被执行人:尹红。被执行人:代万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申请执行尹红、代万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蜀都公证处(2006)成蜀证内经字第500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上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尹红、代万生履行执行证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尹红、代万生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尹红、代万生价值664044.28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何定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