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万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娄大勇与被告任志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大勇,任志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万初字第108号原告娄大勇,男,住盖州市。被告任志均,男,住盖州市。原告娄大勇与被告任志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娄大勇诉称:2012年8月13日,被告同张成广借款30000.00元,我做担保人,因被告逾期未付款,我履行了担保义务。现起诉被告追偿欠款3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娄大勇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应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其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应驳回原告起诉,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娄大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免收,其他诉讼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文辉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