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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睢民初字第02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奥兰蒂酒厂与被告秦克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睢阳区奥兰蒂酒厂,秦克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2880号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奥兰蒂酒厂,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赵业瑞,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王珂,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克俭,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奥兰蒂酒厂与被告秦克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奥兰蒂酒厂于2015年1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奥兰蒂酒厂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奥兰蒂酒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商丘市睢阳区奥兰蒂酒厂承担。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娜娜 更多数据: